公告日期: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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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注册会计师梁翌明、尹露露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21 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梁翌明、尹露露: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梁翌明、尹露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3 号),你们在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锂能”或“公司”)2024 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天健审〔2025〕10-17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要性基准选择不恰当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基准选择不恰当,未结合公司情况对近三年重要性持续升高保持合理关注并做出审慎的职业判断。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22〕1 号)第三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财会〔2019〕5 号)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资产减值测试复核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执行固定资产减值测试复核程序时,未核实关键参数的准确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财会〔2022〕36 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电商平台银行账户余额执行函证程序,且替代测试底稿
记录和关键审计证据缺失;未对个别应收账款未回函事项执行替代程序,底稿记录不完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财会〔2010〕21 号)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22〕36 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公司部分收入确认依据无客户签字或盖章,未关注相关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收入细节测试底稿记录不完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关注对委托加工物资获取的存货异地存放证明相关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执行原材料及库存商品出入库截止测试程序时,未关注选取样本的合理性、完整性;成本及存货底稿部分数据不准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 号——审计抽样》(财会〔2010〕21 号)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执行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时,获取的母公司研发项目原始验收报告与阶段性报告均未签字盖章,未关注相关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天健所作为天力锂能 2024 年年报审计机构,梁翌明、
尹露露作为天力锂能 2024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你们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所: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并保证向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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