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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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天力
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 1618 号
如期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 名,持有公司股份 47,91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52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12 月 8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98 名,持有公司股份 44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4 名,持有公司股份 48,36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27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其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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