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5-041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关于江苏大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之收购意向书 补充协议(四)》暨解除《收购意向书》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于签署《收购意向书》及补充协议的情况
2024 年 1 月 16 日,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
方”)与江苏大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摩”、“标的公司”或“丙方”)股东乔晓丹、孙庆亚、王建安、南京芯能半导体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利卓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壹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或“乙方”)签署了《收购意向书》,就公司拟通过受让股权或增资的形式收购江苏大摩控制权事宜达成一致(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 ) 。 具 体 内 容详 见 公 司 2024 年 1 月 16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拟签署收购意向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收购意向书》签署后,公司与交易方就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磋商,并以签署
补充协议的形式就磋商成果予以了确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2024-092 以及 2025-010)。《收购意向书》及上述三项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原协议》。”
二、拟签署《补充协议(四)》的基本情况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交易各方协商后同意终止本次交易,并拟就终止交易及本次交易终止后的遗留事项(收购意向金的返还)签署《关于江苏大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之收购意向书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具体内容如下:
1、签署主体
甲方: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乔晓丹、孙庆亚、王建安、南京芯能半导体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利卓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壹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江苏大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2、《补充协议(四)》的主要内容
(1)各方确认并同意,自本补充协议成立并生效之日起解除各方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2024 年 7 月 15 日、2024 年 8 月 15 日、2025 年 1 月 16 日签
署的《原协议》。
(2)各方确认并同意,自本补充协议成立并生效之日起,《原协议》不再履行,《原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3)各方确认并同意,自本补充协议成立并生效之日起,本次收购意向金人民币 6,000 万元将不再作价增资丙方,丙方应当自本补充协议成立并生效之日
起至 2025 年 7 月 15 日期间,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返还本次收购意向金人民币
6,000 万元,在此期间甲方同意免除丙方意向金利息;如丙方不能在 2025 年 7 月
15 日前返还全部意向金的,自 2025 年 7 月 16 日起丙方应向甲方支付使用收购
意向金的利息,且乙方为丙方上述返还本次收购意向金及其利息之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各方确认并同意,《原协议》终止前得到各方尽责妥善履行,各方均不存在违反《原协议》项下合同义务的情形。在丙方按本补充协议约定向甲方足额返还本次收购意向金人民币 6,000 万元及其利息(如有)的前提下,各方之间
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对《原协议》的履行及其解除亦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补充协议(四)》的签订是经公司审慎研究并与江苏大摩协商一致的结果,交易各方均不会因此承担赔偿或法律责任。标的公司将在《收购意向书》及补充协议解除后按照约定将收购意向金返还公司,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做好重大项目执行管理,推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四、备查文件
1、《关于江苏大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之收购意向书补充协议(四)》。
特此公告。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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