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上海国沪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
镇博园路 6966 号上海汽车城瑞立酒店三楼嘉定厅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国沪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经办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的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
4.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办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作出的。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方法和操作流程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时间具体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14:30。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政宏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1 人,代表股份115,820,45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7.996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 人,代表股份115,253,2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663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64 人,代表股份 567,1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330%。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办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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