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补选新的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提名委员会成员不足3 人的,应在 60 天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须经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或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