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
率,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
动。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资行
为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的投资行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应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及
时披露,达到前条规定的标准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其他交易金额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标准的投资行为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七条 对于根据本制度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对于尚未达到本制度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投资,若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八条 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其可行性
进行评审。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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