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财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
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
司。
第七条 以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
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署同
意,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
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
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
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必要时可聘请
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