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等;
(三)公司将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开。
第三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公司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确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第十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
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
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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