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集团总厂长、业务总
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股东持有本公司股票及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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