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及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一、 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3 -
二、 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4 -
三、 本次作废的相关情况......- 5 -
四、 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5 -
五、 结论意见......- 8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及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科技”或“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一科技已就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履行了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1.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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