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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4:42:03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广东
新余系做为控股股东的亲友自公司上市以来不间断的减持,严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价值取向,新余系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在法律层面虽然合法,但在道德层面必然受到影响。请问新余系与控股股东在幕后是否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控股股东对其是否具有约束力?
隆华新材:
您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志刚先生、韩润泽先生为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股东减持是股东根据自身经营需要需做出的决定,达到条件的股东需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减持,若达到披露要求公司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5-19 20: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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