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18 18:37:38 股吧网页版
隆华新材: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持续督导期届满,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Shandong Longhua New Material Co., Ltd.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及代码 隆华新材、301149

法定代表人 张萍

注册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

公司邮编 256300

公司网址 www.longhuapu.com.cn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保荐代表人 尹鹏、祁俊伟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注册)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向其提交推荐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和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发行人异常情况,及时采取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经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二)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隆华新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评估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