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4 17:15:11 股吧网页版
嘉戎技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5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五)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若公司未来进一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等长效激励机制的,该等激励机制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方案

第六条公司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担任相关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根据具体职能情况享有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后执行。

(三)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仅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后执行。

第七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基本薪酬是岗位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基本报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按工作岗位、工作权责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与经营周期内目标绩效达成情况及贡献程度挂钩,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八条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该等事项需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变更薪酬标准,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任一考核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