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证券代码:301141 证券简称:中科磁业 公告编号:2025-032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中平先生、实际控制人吴双萍女士于2025年10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吴中平、吴双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吴中平、吴双萍: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们于 2024 年 6 月私下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且
未将上述事项告知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秘进行披露,导致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 年年度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规定。吴中平作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双萍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吴中平、吴双萍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积极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后续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不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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