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强化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
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1.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 4 项、第 5 项及第 6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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