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若采用通讯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会议通知期。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方式或其他通讯方式(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进行通知,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二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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