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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2 18:57:11 股吧网页版
瑞德智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除《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情形外,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
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相关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第3.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董事会选举
产生新一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按照本制度第
三条规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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