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选择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
情形,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独立董事委员辞职将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委员产生之日。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若采用通讯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会议通知期。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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