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权的职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除职工代表董事外,全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发展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且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5)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6)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和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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