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 在公司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且超过三千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如有)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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