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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4 19:09:06 股吧网页版
金钟股份: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金钟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4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金钟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金钟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以下简称本次事项)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告披露并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会议规则》;

2.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公告披露的《募集说明书》;

3. 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公告披露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并延期的议案》;

4. 公 司 2025 年 4 月 9 日 刊 登 于 《 证 券 时 报 》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市金钟汽车

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公告披露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
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延期的核查
意见》;

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
发布的《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金钟转债”2025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7. 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

8. 南京证券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金钟转债”2025 年度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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