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
第二章 委托理财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运行。公司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决策流程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实施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委托理财询价、拟定委托理财方案、委托理财资金调拨与安排、理财业务执行、日常核算及管理等。
第十一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
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