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5]AN211-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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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5]AN211-5号
致: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等申报文件。
根据深交所出具的“审核函〔2026〕020002 号”《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此外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 2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截至目前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尚未使用的前次募集资金是否有明确的后续使用计划。前次募投项目最近建设进展,项目实施进度是否符合预期,是否发生延期,如是,请说明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预计达产时间。(3)项目一在原材料和生产设备采购来源、员工来源、客户群体等方面与国内生产基地的区别和联系,主要原材料和销售是否依赖境外供应商和客户,是否存在原材料供应商不足或客户取消订单的相关风险。(4)项目一高端印制电路板的具体技术指标,公司是否具备生产高端产品的技术储备,是否需履行客户验证程序,如是,请说明目前验证进展,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5)结合泰国投资环境与地缘政治风险,说明泰国当地关于环保、劳工、土地所有权等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及潜在合规风险,并针对泰国泰坤(子公司)的 BOI 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及年限进行披露。 (6)结合项目建设周期与进度安排,说明项目一的具体开工时间、建设进度及预计试生产时间,是否已取得开工和未来产品销售所需的所有审批文件和相关资质,是否符合当地土地、环保、税收等规定,发行人在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是否具备在境外实施项目一的经验及能力,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3)-(6)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1.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以了解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展,以及尚未使用的前次募集资金是否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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