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均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法律法规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
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要求的独立性;
(五)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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