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副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副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
的,则该兼任董事、副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二)具有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7、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8、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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