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每个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位或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对每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采用直接投票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提名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均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已发行股份
的股东均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3、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经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董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的,相关提案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拥有的累积投票权总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权总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权总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拟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
(三)投票规则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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