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股东权益,进一步加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规范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或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上市公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为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以下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家(含两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的,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保密及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并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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