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特定对象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特定对象,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五)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能部门或一级业务部门负责人员。
(六)上述第(一)至(五)项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三条 特定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特定对象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申报、披露义务。
第二章 股票买卖的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进
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
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第二条第六项约定的其他亲属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特定对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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