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1 幢 26 楼
邮编:200010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瑞纳智能 指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案)》 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
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的尚
本次调整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每股
8.43 元调整为每股 8.26 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5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 1 名激励对象非因执
本次回购注销 指 行职务原因身故,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该等
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65,000 股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号》 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等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