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出了《武汉天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025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期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延期召开本次股东会,
延期后的会议召开日期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出了《武汉天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延期后)》(以下合称“《延期通知》”)。本次股东会除召开时间延期外,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及登记办法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 14 时 30 分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南
区兴城大道 400 号天源天骄大厦如期召开,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邓玲玲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4 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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