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候选人汪志刚先生具备《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规定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截至本审查意见出具日,汪志刚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或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2、独立董事候选人汪志刚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综上,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一致同意提名汪志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陈昊、王毅清、刘曙萍
2025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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