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奕东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3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4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第5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
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6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
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
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
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7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信息披
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
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知情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8条 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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