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保证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
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 3 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 4 条 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回避。
第 5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 6 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2、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第 1 目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二)项第 1 目至第 3 目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 7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 8 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
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
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 9 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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