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奕东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
则。
第 2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 3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系人。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 4 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 5 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的任职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 6 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 7 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担任,但应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 8 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 9 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
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 10 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
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 11 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 12 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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