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应当及时(本制度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
个交易日内,下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 3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 4 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 5 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应当将
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 6 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 7 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 8 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 9 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 10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 11 条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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