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301120 证券简称:新特电气 公告编号:2025-068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会议召集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3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 50 号。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勇先生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26日,公司总股份为371,441,055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355,050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 371,086,005 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7 人,代表股份200,908,1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4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96,172,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645%。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4 人,代表股份 4,735,4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4 人,代表股份4,735,4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204 人,代表股份 4,735,4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并增加财务资助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108,3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9%;反对 9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8%;弃权 15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91,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89%;反对 9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71%;弃权 15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39%。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宗宝峰先生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555,400 股。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肖晴晴律师、王晓琳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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