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301120 证券简称:新特电气 公告编号:2025-041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会议召集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8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 50 号。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勇先生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总股份为
371,441,055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3,007,050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 368,434,005 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0 人,代表股份 220,989,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8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203,893,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4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2 人,代表股份 17,096,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4 人,代表股份17,227,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3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5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2 人,代表股份 17,096,26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827,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3%;反对 8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弃权 75,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64,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47%;反对 8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7%;弃权 75,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6%。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肖晴晴律师、赵珍齐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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