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二〇二五年五月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出具了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新特电气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新特电气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授予事宜,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通过《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025 年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