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301120 证券简称:新特电气 公告编号:2025-022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特电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4 年 12 月 6 日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内容及原因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
24 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对变更部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且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务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并对可比期间的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2023 年度利润表项目 调整前(元) 调整金额(元) 调整后(元)
营业成本 298,279,418.60 4,068,107.72 302,347,526.32
销售费用 14,769,689.75 -4,068,107.72 10,701,582.03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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