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为了规范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决策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总裁无权决定对外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裁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反担保方案等内容;
(三)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裁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整、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六)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
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资不抵债,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八)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以下对外担保应当由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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