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七)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 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但如基于有关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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