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 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两名独立董事。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委员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营、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八)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九)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十)对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选;
(五)召集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管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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