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4 月
致: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或“本所”)接受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恒光股份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
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恒光股份/公司 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 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级(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核
心工程技术人员与研发骨干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专业人才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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