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致: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 号耀中广场 B 座 1716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2025年10月28日,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
告了《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集团”)提交的《关于向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于股票交易时段后在巨潮资讯网刊载和公告了《关于延
期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将股东会召开日期变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取消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并增加临时提
案,并按照变更后的情况发出本次股东会补充通知。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信邦集团提出临时提案之日,其持有公司 3,560.44 万股股
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32.2894%,符合公司章程关于提案人的资格要求;按照公告延期后的股东会召开时间,信邦集团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公告通知股东会延期在本次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两个工作日以前,且未变更股权登记日。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4日下午15:00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号耀中广场B座1716室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罡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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