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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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
核查意见
2025 年 11 月
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核查意见
致: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智能”)的委托,就信邦智能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迪芯微”或“标的公司”)相关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英迪芯微 100%的股份,并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项目,担任信邦智能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信邦智能因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之《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4 年 11 月 5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买卖
信邦智能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查报告、书面声明和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依赖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如下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及声明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核查意见系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本核查意见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仅供信邦智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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