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
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公司对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对其构成控股。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权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子公司
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子公司应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提出的质疑,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
分配等重大事项按《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相关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必须经过审批但审批程序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公司总经理、公司派出的出席子公司股东会的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监事(如有)
必须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如有)上说明,要求延期审核,或在相关决议中注明:该事项须经母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
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控股子
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股东会决议后,
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
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初步意见,再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或者聘任。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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