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方的认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一款)第 2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
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二)款第 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至 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四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五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六)购买或出售、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八)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九)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四)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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