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履行自己的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五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
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经理人选由公司董事会选聘或解聘,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推荐,予以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内,需定期接受董事会考核。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四)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五)决定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条件的公司交易事项;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拟定董事会内部委员会工作细则;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一)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二)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2、执行董事会决议;
3、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4、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5、接受董事会质询和监督;
6、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7、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8、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谋求其他非法报酬。
(三)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四)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
(五)总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遭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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