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和保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事项,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和职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应报告的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根据报告程序将相关事项按公司组织结构体系,逐级归集并向总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信息流转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其他工作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各项交易;
(四)订立重要合同;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七)企业信用信息变动事项;
(八)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九)《信息披露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其它应披露事项;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重大风险事项。
上述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报告义务人应当持续履行及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的公司的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五)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它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报告义务人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拟增持或减持公司股票的,应根据相关规定或承诺,提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备有关计划。
第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它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信息披露办法》《上市规则》、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后,立即以面谈、电子邮件或其它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文件以书面、通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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