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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18:57:08 股吧网页版
军信股份: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分红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2


长期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分红回报规划》。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所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

2、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3、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
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保证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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